习近平“七一”讲话:这个“伟大工程”,非同一般

二、日本宪法修改的内容和程序 (一)宪法修改的理论 宪法修改本来是一个正常的事情,宪法一旦制定出来,在没有修改之前,它的条文是固定不变的,然而社会情况是变动不居的,为了让宪法适应社会现实,必须修改宪法。

根据笔者的考察,这三个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孙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的影响,也是按照孙中山先生早年提出的三民主义思想和五权宪法的制度架构之脉络进行的。因为如前所述,自由富强论需要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和宽松的国际环境,而在近代中国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既没有一个成熟的自由公民社会,也没有一个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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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不过,1978年《宪法》确立的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的含义已经与《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指向四个现代化。国家社会一体化在政治稳定、政治参与、政治权威化、政治世俗化、政治社会化方面都发挥着正负功能。[⑨]因为,还有大量的未知领土等待被发现,所以殖民者完全无需顾虑,只要插上国旗就意味着我是付出了劳动的,就理所应当占有我发现的土地。同1978年《宪法》一样,1982年宪法将国家任务目标置于宪法序言而不是总纲中。

它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级形态(1949—1958)、发展形态(1958—1967)、极端形态(1967—197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受国内外政治环境和政治理想主义的影响,走了一条强国家主义的道路。围绕是兴共和革命还是走君宪制之路,孙中山的革命党人与康梁的立宪党人展开了延宕几年的大论战,论战并非只是对两种政体优劣的论辩,而且是哪一种国体更能把中国导向富强之路的争吵——由环境所迫急切地在寻找根本上解决中国问题的政治工具。

  三、中华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表征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党人选择了师从英美等国的共和思想,并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设计了三民主义的民权体系。这一理念与西方立宪政治所秉持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面向不同,具有国家主义政治哲学的深层含义在里面,其终极的动机不是为了限制权力,而是为了国家的富裕强大。今此译遇自繇字,皆作自繇,不作自由者,非以为古也。立宪只是富强的一块遮羞布,而富强的含义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并表现出与西方英美等强国的立宪政治及其自由富强论格格不入的面孔,并最终无法阻滞中国革命的步伐。

王本存:《立宪的隐微与显白——评张君劢的《穆勒约翰议院政治论》》,《现代法学》2007年第5期。在近代中国辛亥革命之前,从西方传入的人权概念被转化为一种带有集体本位和国家本位的概念,并被理解为救亡与图存的工具,且强调民主是民族独立、国家富强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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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改变是非常巨大的,也是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宪法问题。蒋介石的这一稳定富强论遭到了共产党人的批判,周总理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蒋介石这是强盗理论,以稳定为由,拒绝民主充分暴露了蒋介石这个独裁者的本质,谁搞专制独裁,谁就不得人心,谁就被热爱民主的人民打倒。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学界对中国不同时期的富强观在政治哲学上的深层含义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与表征方面,则较少有人涉足。进入专题: 富强 宪法 国家主义 。

如果连同强国的表述一起来看待的话,那么,在1978年《宪法》中还是清楚的表达了富强之国家任务目标,应无疑问。17 《康有为全集》(第十集), 姜义华等编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胡适也曾撰文指出,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残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社会最爱专制,往往用强力摧折个人的人性(individuality),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的精神。因为,显而易见的是,西方近代以来的文艺复兴和自由主义的兴起,客观上导致了立宪政治和富强的结果,如果说西方的立宪政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自由主义的价值要求,那么自由与富强就一定会发生因果关系,进而立宪政治与富强之间也必然发生因果联系。

可以说,这种表述方式的变化以及富强含义的演变,破除了一直以来立宪政治的工具主义面向而凸显了现实主义的因素,但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立宪政治本身的价值。[⑩] 民族富强论,即民族国家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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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全国人民中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以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一切困难,更好地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较快地建设我们的国家。二是通过权能分治来解决人民主权与全能政府之间的内在矛盾。

没有民主之实,没有真正落实人民主权,也妄谈共和。如果说富强一词专指代表经济内容的物质文明,文明一词专指代表文化内容的精神文明,那么作为代表政治内容的民主一词无疑也不应属于精神文明的概念范畴。视其字依西文规例,本一玄名,非虚乃实,写为自繇,欲略示区别而已。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其结果是,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成为富强的象征,成为那些后发国家争相追逐和效仿的榜样。由于1954年《宪法》并未在国家任务目标中明确提到民主一词,故而有必要与提及富强、民主的《共同纲领》做一比较。

25 可以说,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基本上是沿着这样一条未知的民主共和之路艰难地前行着。因为,民族富强论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转向国家主义政治哲学的方向,并对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政治运动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民国时期的立宪政治实践包括三个时期,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在笔者看来,三民主义的民主共和思想在孙中山的宪法制度架构中主要体现为人民主权和权能分治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设计有着政治哲学的深层含义在里面:一是要通过人民主权的制度设计达致弘扬国家主义和民族精神的目的,有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国族主义26 相契合的一面。

首先,《共同纲领》将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的国家任务目标置于总纲第1条,而1954年《宪法》则将繁荣幸福的国家任务目标置于宪法前言而不是总纲中,其宪法规范效力明显降低,文字表述更加模糊。它更能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旧社会所没有的速度迅速发展,因而生产就不断扩大。

但是,后发资本主义国家在追赶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同时,将富强置于优先于近代化的地位,甚至将近代化的概念狭隘地理解为工业生产总量的提高,注定要面对早熟的危险。44 第四,统一问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将其写入《共同纲领》则是这一基本政策的延续。为弥补资本主义的这些弊端,民族主义应运而生。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来,民国时期的共和富强观并非自由富强论的翻版,而当时的立宪政治实践更是与西方的立宪政治实践相去甚远,不过是假借了一个好听的名字而已。

笔者注意到,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无一将国体确立为共和国,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则大都规定国体为民主共和国或共和国。可以说,在《共同纲领》中,富强作为终极的国家任务目标,包括了独立、民主、和平、统一的基本内涵,而这与后面将要谈到的1982年《宪法》中的富强之内涵完全不同。

鉴于富强之国家诉求的深远影响,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和全面修宪同样凸显了国家主义的基本理念,而这也许是中国立宪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的历史选择。或者是另一个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分裂的、贫弱的中国,就是说,一个老中国。

31 而结果却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专制统治,开创了共和,然而社会结构未有根本改变,也没有任何大规模的建设性力量伴随出现,更没有达到政治民主、国家富强的实质性目标。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提出于1905年,后发展为民有、民治、民享。

来源:《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在这个过程中,如同一辆战车,广大受到近代良好教育的民众如同战车中被打磨得十分精细的零件,他们没有决定战车前进方向的权力,他们所能做的只是不停地奉献自己的劳动,使战车向着富裕强大、民族复兴甚至是称霸世界的方向前进。比如,蒋介石曾说过:中国不能搞民主,中国需要的是一个中央集权的政党,使中国稳定,只有稳定了,中国才能走向富强。18 《时报》于当时曾刊载《立宪平议》一文,要求清廷借鉴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达到富国强兵,从而战胜中国和俄国的经验,具体来说,就是下诏书,定国是,期以十年立宪。

  二、中国清末时期的维新富强观及其在宪法文本中的表征 中国的立宪政治实践始自清末。之所以将清末时期的富强观概括为维新富强观,主要基于以下缘由:第一,清末时期的富强观是当时精英阶层通过维新变法以求救亡图存、国家富强的一种观念认识。

作为翻译家,严复常借西方政治学家的口吻来表达自己的思想,富强就是其中之一。自由富强论的代表作当推英国著名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公于世间)。

由此,纯正的民族主义开始发生异化,逐渐演变成种族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甚至恐怖主义。55 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人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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